【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是指什么】在法律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一个涉及药品安全的重要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然而,要准确界定该罪名,首先需要明确“假药”的法律定义。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刑法》相关规定,“假药”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 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 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
4. 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
5.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
此外,若药品的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也应视为假药。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众用药安全,防止非法药品流入市场。
二、表格: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具体情形
序号 | 假药类型 | 法律依据 | 说明 |
1 | 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 《药品管理法》第98条 | 未经审批擅自生产的药品 |
2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 《刑法》第141条 | 如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 |
3 | 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 | 《药品管理法》第98条 | 药品因保存不当或过期失效 |
4 | 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 | 《药品管理法》第98条 | 药品受到微生物、化学等污染 |
5 |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 | 《药品管理法》第98条 | 如含有违禁成分的药品 |
6 | 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 《药品管理法》第98条 | 药品有效成分不足或超标 |
三、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假药”的认定不仅依赖于形式上的判断,更注重药品是否具备实际药用价值和安全性。因此,在处理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时,执法机关通常会结合药品检测报告、专家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通过明确“假药”的法律定义,有助于更好地打击非法药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