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大理寺官职(明朝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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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朝的大理寺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
2、置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
3、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审刑司,共平庶狱。
4、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
5、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6、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执法机关是很重视的,据《明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为卿,并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
7、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
8、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
9、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
10、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11、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当罪”,使“狱以无冤”是很不容易的。
12、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
13、居是职者,必得其人。
14、其官属,宜从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
15、违者,一体论罪。
16、蹇义奏疏所提出的原则实际上是无法实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后,大理寺之权竟落入“庸劣不称者”之手。
17、以至刑狱不清,冤案四出。
18、所以,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黄绾又上疏世宗:法司所以理刑名,至于大理寺职司参驳,关系尤重。
19、凡任两寺官,非精律例,见出原问官之上,何以评其轻重,服其心乎?近见两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晓,即欲断按庶狱,未免有差。
20、原问官因得指摘罅漏,借为口实,至于参驳。
21、本寺亦不降心,辄逞雄辩,往复数次,淹累囚众,至不得已,将就允行。
22、刑狱不清,职此之故①。
23、由于用人不当,庸劣当权,不精律例,偏执己见,因而拷掠成狱,“捶死狱中”,论罪不当,“重囚称冤”者往往有之。
24、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狱,执法不阿。
25、如《明史·虞谦传》记载仁宗时,虞谦为大理寺卿、吕升为少卿,能“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彼无憾,斯我无憾矣’。
26、”又《明史·马森传》载,马森为大理卿,屡驳疑狱,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三平”。
27、但大理寺卿有时也受到权臣的制约,不能公正治狱,《明史·王用汲传》载,万历时,王用汲为大理少卿,遇法司议胡槚、龙宗武杀吴仕期案,定胡、龙二案犯谪戍。
28、用汲认为量刑不公,驳奏曰:“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
29、盖谓如上文‘罪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之律也。
30、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今仅谪戍,不知所遵何律也?”神宗欲从用汲之言,可是阁臣申时行等则认为仕期自毙,宜减等。
31、这个依法本该判处死刑的案犯,就以谪戍从轻发落,可见在封建社会,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维护法律尊严的。
32、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国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会审。
33、但是中期以后,大理寺执法之权被夺,实际上只能核阅案卷而已。
34、明朝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大理寺。
35、朱元璋在1381年设立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公元1381年公元13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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