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社保缴费基数240(2010年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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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27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
3、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现将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如下:全省(含厦门)
4、28666元(月人均2389元)
5、 全省(不含厦门) 27093元(月人均2258元)
6、 福州市:30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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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养老金计算根据你的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存储额、个人缴费年限等组成。
10、 新办法从2011年起执行,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如下:
1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
12、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含厦门,下同)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13、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14、 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月数的尾数为6个月及以下的按0.5年计算,7个月及以上的按1年计算。
15、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16、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17、 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衔接。新老计发办法实行5年衔接过渡,2006年至2010年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或高于按原计发办法的,实行适当补齐和限高的政策。按原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2005年度的标准为基数,不再变动。
18、 适当补齐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19、 适当限高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高于按原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予以适当限制。高出部分发给比例为:2006年退休的人员30%、2007年退休的人员50%、2008年退休的人员70%、2009年退休的人员80%、2010年退休的人员90%。
20、 2011年1月1日起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补齐与限高的政策,其基本养老金完全按新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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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计算公式为:
23、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24、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
25、
26、退休年龄应以周岁为标准确定计发月数(60岁139月、50岁195月)。
27、 二、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8、 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发。计算公式为:
29、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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