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家女将视频(彭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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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厂里突生变故。
2、水泥市场价格急剧下跌,售价由每吨400多元下降到200多元。
3、彭说,黄生福认为风险太大,反复提出退股要求,因公司法不允许股东退股,他不得不与黄签订一个《内部股分转让协议》书。
4、该协议约定玉溪水泥公司建厂以来,黄投入股资260万元和投入公司的长期借款170万元,总计430万元,减去从玉溪水泥拿走的货物货款的余额,按投入时间和数额按月息三分四厘计息至1996年元月底止,全部由彭出具手续给黄,作为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律依据,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和违约条款。
5、但《协议》后来没有执行——黄、彭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既没有及时清理财务账目和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又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自1996年6月17日起,黄生福从水泥公司多次领取部分钱、物。
7、此外,黄还向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一个叫黄孝玉的人处理与玉溪水泥公司的债务问题。
8、此后,经黄孝玉亲手所领走的现金或以水泥货物抵款的形式发生直接关系的领条,其内容都冠以“领到玉溪水泥公司现金(或水泥)”。
9、财务资料表明:从1996年2月至1999年元月9日止,黄生福和黄孝玉从玉溪水泥公司提取现金、实物金额总数为420万元。
10、 玉溪水泥公司在认定黄生福抽资将尽的情况下,拒绝黄从公司提取水泥的要求。
11、同年6月7日,黄生福以彭北京未履行与其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为由,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彭支付其股份转让金、借款本息总计644万余元。
12、 郴州中院多次公开审理黄、彭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13、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虽未经董事会决定,但第三股东——城南乡企业办对此未表示异议,因此协议有效。
14、黄投入玉溪水泥公司的款项应以公司给其出具的结算单为依据,彭北京下欠黄生福股份债务应按协议约定计算利息。
15、黄生福与彭北京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16、法院说,玉溪水泥公司的另一股东城南乡企业办虽未参与这一协议的签订,但事实上认可彭黄所签订的转让协议行为。
17、黄退出公司后,彭在经营玉溪水泥公司期间,虽没有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但彭实际已按协议履行,且没有影响其行使管理公司的权力,故认定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
18、 郴州中院一审判决:黄生福与彭北京签定的《内部股份转让协议书》有效。
19、彭北京应偿付黄生福内部股份转让债务款1588047元,以及违约利息3158817元,滞纳金257264元,共计5004129元,减去原告黄生福的其他借支款,彭应付债务款本息4992282元。
20、彭北京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判决不公。
21、为此,彭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2、 湖南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决。
23、之后,郴州中院冻结玉溪水泥公司200万元银行存款,并查封该公司所有资产及账簿、厂房。
24、彭北京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
25、湖南高院于2001年11月31日作出维持原判判决。
26、 最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指令湖南高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7、2003年10月,湖南省高院再次维持了原判。
28、2000年6月,郴州中院下发(2000)郴执字第16号执行通知书和(2000)郴执字第16条民事裁定书,冻结宜章县玉溪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甚至连公司招聘的一个副厂长的个人存款20万元也被强行划走。
29、湖南高院后来作出(2000)湘法执监字第26号决定,暂缓执行本院(1999)湘法经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30、2001年11月,湖南高院再审判决后,郴州中院又恢复执行,对公司9年经营权进行整体拍卖。
31、公告之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建议暂缓执行。
32、同年8月,郴州市中院执行局又带领几十个人至玉溪水泥有限公司强制拍卖该公司9年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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